*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批准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集贸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多个经营者提供集中、公开从事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其他民用物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管理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