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经济活动中凡涉及到下列经济行为的,必须申请市、县(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地产评估。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经济担保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的;
(三)企业破产拍卖土地使用权的;
(四)从事涉外房地产活动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行为;
第七条 土地评估工作应执行国家有关地价管理的规定,遵循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二章 地产评估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杭州市土地评估委员主管会市行政区划内的土地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协调土地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土地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土地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土地管理局内。
市、县(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土地评估工作机构,在市、县(市)土地管理局的领导下,从事土地资产评估工作。
第九条 土地评估工作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土地评估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土地评估政策、地价管理规定和被评估土地的实际状况、按本办法规定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土地评估工作机构作出的土地评估价格,必须报经市或县(市)土地管理局核准,其中重要土地评估项目的土地评估价格还需报市土地评估委员会批准。
非市、县(市)土地管理局建立的土地评估工作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业务。非经市、县(市)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土地评估价格无效。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配合土地评估工作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如实反映土地状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工作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土地评估费。
第三章 土地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立项:
(一)集体所有制土地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土地管理局立项,指定土地评估工作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