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出示、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统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如实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土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使用。
未拨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登记造册、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土地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性质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配备土地监察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行有关现场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受上一级土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数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包括联营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蔬菜地处以每亩二万元罚款,其它土地处以每亩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