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材树木,由用地单位根据树木材积量,按国家规定的出售价格补偿给原所有者,补偿后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二)观赏花木,苗木,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给原所有者,移植费由园林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会同被征(拨)用地单位和个人现场核定。无法移植的,其补偿标准,在春、冬季节按最高不超过园林管理局收购价的20%补偿;在夏、秋季节按最高不超过收购价的30%补偿,补偿后的花木、苗木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
(三)其它附属物的补偿,由当地土地管理局会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核实后,按实际受损情况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农村私人建房当年比例应控制在全村总户数的3%以内(不包括征地拆迁复建)。年度分配的用地指标中,耕地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农村私人建民用地审批权限:
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备案。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在村镇规划内建房的按前款规定审批,尚未制订村镇规划的,一律由区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含住房、辅助用房及庭院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大户(6人以上)140平方米;中户(4--5人)110平方米;小户(1--3人)75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建房的:大户(6人以上)125平方米;中户(4--5人)99平方米;小户(1--3人)67.5平方米。
(三)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人口,不予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和乡(镇)、村非农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缴纳集体土地使用费。具体缴费标准,按附件五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管理局依法建立土地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