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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一)农村道路、桥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用地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不使用的,或停办后不使用的;
  (三)农村个人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后,不使用的土地;
  (四)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六个月内不动工的。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国家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县(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由市、县(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审核,实地界定用地范围,并依法审批权限上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土地原则上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征地事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经批准征用后的土地,由市、县(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用地,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 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由市、县(市)土地管理局向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上抢种树木,搭建设施,不得迁入户口和新办分户,违者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用杭州市郊区耕地按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征用其它地方的耕地为四至五倍。征用非耕地的按粮田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偿。
  当季青苗或其他作物的补偿:征用蔬菜地按前一年产值的四分之一补偿,征用粮田、鱼塘、茶园、竹园、果园等土地按前一年产值的二分之一补偿。
  征用耕地需要付给安置补助费的人数,按征用面积与被征地单位原人均耕地之比计算,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用杭州市郊区和各县(市)建制镇范围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用其他地区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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