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0年11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就土地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除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及所属各县(市)。
  第三条 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集体、私营、联营企业及私人建房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和造地费分别按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标准交纳。占用经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其他的,应按附件二的标准交纳蔬菜地开发基金。
  造地费、蔬菜地开发基金,由市、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
  征用江干区常年固定蔬菜基地的,蔬菜地开发基金由江干区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
  第四条 造田、造地、开发蔬菜地和改造低产田(地)的计划,由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按年度报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委等有关部门按年度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营造粮田、耕地和改造低产田,经向当地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高产粮、粮、油生产基地,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基地(包括正在开发的蔬菜基地),要建立耕地、蔬菜地保护区制度,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原所有的集体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能够复垦的,应恢复耕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