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本省土地使用权的,须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除按本办法予以减免外,必须按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作价面积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土地使用费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十条 租用属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场地、厂房,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每半年凭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通知单缴纳,缴纳时间分别为公历六月末和十二月末。逾期缴纳的,除限期补交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款的5‰滞纳金。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中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绩缴考核被确认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先进技术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除城市繁华地段外,从使用之日起五年计交,第六年第十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但当年的土地使用费应在成本费用中预提,在下一年度给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被确认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值的70%以上的或是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将已预提的费额冲回,未被确认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一月内,将预提的费额按规定上缴。
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省、市(地)、县(市)分别征收自己管辖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不得超级征收。部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省征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暂时代征管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