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办法
(1992年4月27日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省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的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实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系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场地开发费。
第二章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征管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性确定,按人民市元/平方米·年计算,商业、金融和旅游业用地为3元至50元;文化娱乐、办公和住宅用地为2元至40元;工业、仓储和交通用地为1元至30元;教育、科研和卫生用地为0.5元至14元;农村牧渔业用地则按其营业额的1%--3%收取(具体标准范围见附表)。
各地在制定本地的具体标准时,应参照当地土地税划分的地段等级,并注意相邻行政区域及不同行业标准的衔接,防止变相降低或抬高标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费认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后视情况变化可进行适当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调整幅度不超过原标准的30%。市(地)调整方案应报省审批。
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土地的价款在合营期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