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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等项目的通知
 (浙政发〔1998〕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46项地方(市、地、县)自行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公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取消的项目,凡内容、性质相同的,一律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取消的地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附件:
        取消的地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1.各市、地、县自行出台的交通建设性收费、基金、集资、附加、统筹等。
  2.道路客货运力投放资金(或新增运力调节金)
  3.城市道路沿线受益配套费
  4.小公交管理费
  5.车辆通行证费
  6.户外广告市容管理费
  7.燃气管理费
  8.图书报刊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者
  9.市(地)、县出台的行业归口企业管理费(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除外)
  10.基层社行政管理费
  11.船舶交易管理费
  12.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费
  13.农民合同工管理费
  14.加工电管理费
  15.各类地方教育附加费、事业费
  16.各类地方教育基金
  17.各类中小学集资费
  18.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费
  19.综合治理专项基金
  20.城乡市场建设基金
  21.民工建勤资金
  22.地方综合发展资金
  23.物业管理专项资金
  24.接轨浦东专项资金
  25.南排工程建设资金
  26.块石护岸集资
  27.排污许可证工本费
  28.重大技改项目农转非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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