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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对从事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 
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公路、水利、环保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
  (四)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收后返还。
  (二)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三)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设定产品外销比例。
  五、逐步开放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领域。
  (一)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回。
  (二)经批准,逐步开展商业批发、零售、金融、保险、旅游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资、合作试点。
  (三)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利用外资兴办的旅游项目,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政策。
  六、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外商到省级以上开发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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