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拉集资、揽储蓄、安插人员,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书刊、资料等。
16.对各项费用的收缴,各地可在中心城市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进行一个窗口(包括通过商业银行)收费的试点,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
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7.持有与中国有外交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普通护照的外商,确因紧急事由来我省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邀请的,由邀请单位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请办理邀请函(电);各市(地)所属单位邀请的,由邀请单位直接向市(地)政府(行署)或市(地)外办申请办理邀请函(电)。持有授权机关邀请函(电)的外商可直接向我省入境口岸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入境签证。对在我省投资(工作)的外商、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多次入境签证。
18.对外籍人士居住和工作相对集中的区域,公安部门要提供良好的治安管理服务。持有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投资者,需在我省换领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办理。对在我省投资(工作)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浙江范围内住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一律按国内居民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
19.为了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监察、人事部门要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时改正;情况严重的要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权限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行为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涉外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也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涉及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自我检查功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和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