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其他需要上报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重点项目,省计划、外经贸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确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5.外商投资项目所需的环境评估、土地评估、设计、招标投标等事项,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对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中介服务机构受理服务的,工商管理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要求、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承诺,合理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必要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6.对于产品技术成熟、工艺简单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主管部门可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等为依据,原则上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
7.对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按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审批前不再召开论证会。
8.在大城市市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规划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不再召开论证会。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规划方案审批制度。
9.对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应实行“一条龙”服务,代理投资者或协助投资者尽快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10.对属于登记性质的环节,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海关注册登记、商检注册登记等,手续齐备的,应随到随办,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
11.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运用电子技术等现代手段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与服务的途径,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1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政府权限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各市(地)、县(市)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向企业发放;收费单位应向各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持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项目和标准、金额、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收费人员应签名盖章,以备查验。
13.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1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