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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浙政〔1998〕8号)


  利用外资是发展开放型经济,提高国民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再创浙江经济发展新优势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对全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外商投资审批手续繁杂、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就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和服务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把利用外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研究协调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2.省、市(地)都要建立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专门机构,县(市)一般也要建立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专门机构,实行无偿服务。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当地政府要建立项目小组,搞好协调、跟踪服务;对一般项目,也要确定专人,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3.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实行环节归并、确定部门、牵头协调、限时审批的工作机制。每个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确定责任人并实行A、B角制度。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工作日制、承诺制,所有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和单位,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工作日时限,公开承诺,在工作日时限之内不能完成的,必须作出解释。
  4.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归并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登记,初步设计审批,土地审批,建设、规划审批等6个主要审批环节。各级政府的有关综合和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主要审批环节的牵头协调工作,计委(计经委)或经委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外经贸部门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和工商登记前置工作的协调,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该审批过程中的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建设、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各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配合牵头协调部门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定专人负责和职责代理人,实行A、B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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