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撒回投标文件或修改实质性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出席开标大会并获得唱标记录的权利。
投标人中标的,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招标应于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和决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60日内开标。
第二十条 开标按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开标大会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公正严谨,事实求是,并保守评标秘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采购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招标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和答疑,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设备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综合评议,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
招标人和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进行决标,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