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设备金额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50万美元以上的;
(二)单台机电设备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12万美元以上的;
(三)按国家规定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鼓励、提倡招标。
第八条 采购下列机电设备不招标:
(一)只有独家制造商能够生产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经省机关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的,采购人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须出具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委托书》;无《招标委托书》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第十条 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人,要求其出示机电设备招标资格证书,并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采购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特大型企业采购机电设备,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联合专职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级的招标专业报刊或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引进机电设备招标还应当在因特(Internet)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有3个以上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组成的信息支持系统。
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必须经采购人确认,并由招标人和采购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
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