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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6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设备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受采购人委托,事先公布采购条件,由投标人竞投,并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竞投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具体业务工作可以委托省机电设备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以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银行专项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采购下列机电设备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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