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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有关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14.各市(地)县都要根据浙政〔1996〕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建立和完善技术改造统筹资金,并使资金逐年有所增长,回收部分全部纳入统筹资金。各级经委(计经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各地实行的所得税返还企业有偿使用部分,到期后也纳入技改统筹资金,继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5.技改任务较重和有条件的企业年综合折旧率可达12.5%,重点骨干企业的主要设备折旧率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加速30%。
  16.加大对省重点技改项目和重点引进项目的贴息力度,增加省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贴息资金。
  17.各金融机构要下大力气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提高技改贷款的比重,对政府重点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要确保承贷资金按时到位。对重点项目,主办银行要提前介入、全过程服务,可采取直贷、联贷和银团贷款等方式,解决企业技改项目资金和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需求。要积极帮助一些前景看好的困难企业缓解资金紧缺的矛盾。
  18.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国内资本市场,拓展技术改造融资渠道。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发行和安排,主要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间接利用外资,也要向重点骨干企业倾斜。
  19.大力发展租赁业务,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手续费租金可以进入成本。
  20.省级各大投资公司每年须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参股、增资、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1.省和有条件的市、县经批准可开展担保基金或担保组织试点,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2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1997〕25号及浙政发〔1997〕136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对于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各市(地)、县尤其是各中心城市政府,要认真清理有关收费项目,属乱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止。要降低过高的收费,对重点项目的各项收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要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23.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要坚决脱钩,使中介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行政权力与垄断地位,通过中介组织变相向企业收费的现象。中介机构为重点技改项目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幅度的低限执行。
  24.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向工商企业发放;收费部门应向各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持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登记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项目和标准、金额、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要求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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