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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199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机制,规范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包括利用外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和重点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省、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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