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划分本省各类代码区段;
(三)受理并核准省级国家机关和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组织代码登记申请,发放代码证书;
(四)建立省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指导、协调、监督与实施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核准本级国家机关和经本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发放代码证书;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三)指导、协调、监督与实施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代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