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失效]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稽查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车辆征费吨位,依法征费;
  (三)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对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四)依法办理有关养路费的缴纳、减免、停征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车辆免征、减征养路费的情况实施年度审验;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稽机构可在必要的公路路段设立征费稽查站,对过往车辆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第八条 征稽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公开办事制度,切实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征稽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收费,秉公办事,为车主提供高效、文明、优质服务。
  第九条 征稽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依法核发的执法证,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
  征稽专用车辆应当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车辆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
  免征、减征养路费车辆的范围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养路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免征、减征养路费条件的车辆,车主应当按规定向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者超出行驶区域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
  第十三条 养路费由车主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按月或者按年缴纳。按月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养路费,车可以预缴其他各月或者全年的养路费;按年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缴纳次年的养路费。
  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主可以按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
  按月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在新增当月按旬计征养路费;按年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在下半年新增的,按半年计征养路费。
  第十四条 外省调驻本省的车辆,车主应在车辆调驻本省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本省规定标准向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本省调驻外省的车辆,从车辆调驻外省的第三个自然月起,车籍地征稽机构停征养路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