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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
 (第83号)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0日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0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公布 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钱塘江河道管理,发挥钱塘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钱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洪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钱塘江河道内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河道包括常山港与江山港的汇合处至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的连线之间的干流和钱塘江的支流。
  钱塘江河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河段。
  第四条 钱塘江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钱塘江河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钱塘江河道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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