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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章 邮电通信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邮电局(所)应在营业窗口公告营业日和营业时间、经营的业务种类及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需要改变营业时间、业务种类或信箱开取频次的,应经上级邮电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邮电局(所)不得擅自停办国家和省邮电管理部门规定应办理的邮电业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停止或减少办理部分邮电业务的,应经上级邮电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邮电局(所)不得收寄禁止邮寄的物品。发现违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按照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电报,并按收件人地址、信报箱号码准确及时地投递。
  用户单位新建、合并、撤销或迁址的,应及时通知当地邮电部门,避免造成邮件、电报的延误。
  第四十四条 邮电部门受理安装电话、用户电报、传真等申请,应根据机线条件、先后顺序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安装,并提供维修服务,保障邮电通信的畅通。
  第四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邮电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开办地方性邮电业务,所收费用用于当地邮电通信建设。
  地方性邮电业务的资费收取标准,应报经当地县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邮电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办理、拖延办理或违章办理邮电业务;
  (二)收取规定外的费用或收受用户馈赠;
  (三)刁难用户或勒索用户财物;
  (四)损坏或丢失经管、投递的邮件;
  (五)利用邮电专用车船违章夹带邮件以外的物品;
  (六)其他违反邮电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邮电通信服务应接受社会监督。邮电部门应设置监督电话和用户意见箱。对用户意见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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