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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4月23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6月30日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7月12日

             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
  (1997年4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河道维护
  第四章 河道保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加强苏州市市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设施完好,搞好河道维护保洁,改善河道水质,提高城市防汛排涝功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
  市区河道规划线以内为河道保护范围。河道规划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市区河道及其设施,是指河床、水域、驳岸、护坡、沿河栏杆、河道泵站、水闸、暗渠等。
  第三条 市区河道保护管理,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汛的管理要求,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第四条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航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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