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8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桂生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是具有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每年调整一次,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在保障对象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由职工所在单位和政府分别负担的办法。
第五条 家庭收入以直系亲属为家庭单位计算,家庭成员包括《
婚姻法》、《
收养法》规定的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所有成员。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除抚恤金外的下列各种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补贴;
(二)赡养费、抚养费;
(三)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 保障分工
第六条 保障对象为《
婚姻法》、《
收养法》规定赡养、抚养对象的,由承担赡养、抚养义务人负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