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桂生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单位、业主、驾驶员和乘客。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巡警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出租汽车营运企业、业主应当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治安责任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治安法制和安全技能防范教育,并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业规范教育一起组织。
第六条 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符合公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防护栏。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出城主要路口设立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卡点,查验出租汽车出城卡,对乘客和运载的可疑物品进行登记。
出租汽车出城时,驾驶员应将出租汽车出城卡交给治安卡点工作人员,回城五日内取回出租汽车出城卡。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乘客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是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二)乘客是通缉在案犯或者是越狱逃跑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