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他项权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城镇房屋的权利人同时享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各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 本市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领土完整申请登记。核实准予登记的,发给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对其拥有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分权的合法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涂改或者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第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其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