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经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6月5日制定,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6月30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30日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卫生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