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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土地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1月16日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察,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监察工作的规定和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监察是土地管理部门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一切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监察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准绳,贯彻预防为主,处理为辅的方针,坚持专业检察,群众监督,法制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使土地监察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街道)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在土地的保护、利用、开发和权属变更登记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军事单位及其他特殊用地单位)都必须接受土地监察部门的监察。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设立土地监察机构--监察股科、处。受同级土地管理局和上级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处分应事先征求上级土地管理机构的意见)。
  乡(镇、街道)设专(兼)职土地监察员。形成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土地监察网络。
  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土地监察执法队(负责巡回监察、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等)。
  市、县(区)土地监察科、股长应兼土地监察执法队队长。
  第七条 土地监察人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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