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针对目前建筑装饰行业迅速发展的新情况,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施工一流装饰工程,为城市建设新辉添彩,特制定《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暂行)。
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是表彰我省建筑装饰企业的工程质量奖,等同于“江苏省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委托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组绢各地区装饰协会进行申报、初审,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会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江苏建筑装饰企业优质工程奖”。
第四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按标准严格掌握。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建筑装饰企业通过工程招投标中的包工包料工程。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企业在工程装饰施工期间未发生火灾和四级(含四级)以上伤亡事故,其施工的建筑装饰部分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工程,被当地评为市优工程,并且,其建筑装饰设计风格突出,能集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现代文化为一体。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已通过竣工验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装饰项目,并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装饰项目均可申报:
一、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中相当于三星级宾馆以上标准的;
二、高级建筑装饰(三星级以上)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30%以上;
三、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建筑工程中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造价(不包括设备)在2000元上的或装饰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不包括设备)以上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要纪念性建筑工程的装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