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村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于每年年底进行,完成当年上级下达的土地复垦开发计划的乡镇方可申请增加中心村建设挂钩用地指标。申请挂钩用地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土管理局审批,省国土管理局按各市新增耕地面积的80%逐级下达中心村建设挂钩用地指标。挂钩用地指标年度之间可结转使用,可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也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土地复垦开发后,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不变,同时对在册耕地面积作相应调整。村组之间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土地置换调整。复垦开发新增耕地,从投产之年起,3年内免交农业税。
(三)中心村建设用地审批。
中心村建设占用土地,应按照正常的建设有地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并依法对土地使用者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取得挂钩用地指标的中心村建设项目,不占用建设用地计划。中心村建设挂钩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中心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对所在村组耕地在册面积要作相应核减,并参照有关征用、使用土地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安置好剩余劳动力。经济补偿和劳动力安置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四)挂钩政策实施中的有关税费问题。
实施挂钩政策的中心村建设,异地搬迁的农民建房用地可免交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新建房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原宅基地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的,可免交耕地占用税;大于原面积的交纳差额部分。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全额缴纳土地税费。
三、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当前,解决好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对于盘活建设用地存量和深化乡镇企业改革都有重要意义,要积极推进,规范运作。
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出售的,原使用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用租赁方式,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将该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后的企业或购买者使用。
乡村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使用或作为土地资产入股。如果要出让的,必须先将土地征归国有,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收取出让金。
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企业兼并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处置。除此而外的其他乡村集体企业被兼并,均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兼并企业原使用的土地租赁给兼并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