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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规范处置改制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以其资产与其他企业合资组建新的企业时,对其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采取补办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合资合作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仍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兼并时,如兼并企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将被兼并企业使用的土地划拨给兼并企业使用;如兼并企业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需采取补办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在实施破产前,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组织出让。土地出让收益在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上交财政10%,其余90%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试点城市企业破产,其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按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或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将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改变用途发展第三产业的,应对改变用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补办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其中用于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应补办出让。
  企业改制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采取补办出让方式的,应补交不低于经确认的宗地地价40%的出让金;进行租赁的,按地价推算或比照当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企业交纳土地年租金。对交纳年租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在3年内可给予减免租金照顾。
  二、实施中心村建设用地与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挂钩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两区”规划的实施,鼓励农民向中心村集中居住,促进土地复垦开发,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在我省实施中心村用地与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挂钩政策。
  (一)挂钩政策的内涵和实施范围。
  各地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复垦计划、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当地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中心村的农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省土地复垦开发计划增加的耕地不在挂钩之列。实施挂钩政策的新增耕地应是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新增耕地,在此之前经复垦开发形成的净增耕地不纳入挂钩政策范围。
  (二)中心村建设用地增加指标的核定和管理。
  乡镇挂钩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完成后,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作为次年增加中心村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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