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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8〕16号 1998年2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在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同时,努力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土地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土地使用制度。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当前要着重抓好国有企业、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中心村建设用地管理和调整闲置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国有土地既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又是国有资产。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省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普遍不足,资产负债率较高,但企业的土地资产又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今后要努力显化企业的土地资产,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扩大土地市场容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一)对部分企业注入国有土地资产。
  结合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按照先试点规范、再逐步推开的原则,对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重点企业集团、部分市重点企业集团、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显化国有土地资产并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的运作。
  进行试点的企业,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核界,根据清产核资中所采用的评估价格,与试点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运作程序,由财政部门将这部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企业。
  企业按上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抵押、出租。企业如要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标准按照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市场情况重新评估确定。这部分出让金在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10%上交政府;30%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同时注销第一次注入的土地资产;其余60%留给企业,充实企业自有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注入企业的土地资产资本金运作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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