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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1998]14号 1998年2月1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的管理与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价分工业(含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村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
  第三条 农村电价由国家目录电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电力建设资金(费)、省扶贫通电资金、省缺口电煤差价、指导性电量差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损耗构成。
  (一)国家目录电价。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每年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农村配变压器属农村集体资产的,提高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用户承担变压器损耗;如果配电变压器属电力部门资产,按低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变压器损耗由电力部门承担。
  (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3厘收,贫困县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免征。
  (三)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每千瓦时1厘(1999年9月30日止),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农村居民生产用电免征。
  (四)电力建设资金(费)。标准和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省扶贫通电资金。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免征外,每千瓦时6厘,征收期限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六)省缺口的电煤差价。标准和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指导性电量差价。指导性电量包括集资新建电厂、退役机组、地方小火(热)电厂所发电量和跨省加工电电量,其差价水平按照上一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为体现支农政策,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不加指导性电量差价;对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不加指导性电量差价,工业、商业承担确有困难的,也可对农业生产用电适当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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