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决定
《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
十五条
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