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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
           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持《搭靠证》擅自搭靠外轮或搭靠非《搭靠证》所指定的外轮的;
  (二)未经许可,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搭靠外轮的;
  (三)未经边防检查人员批准,载运未持有效证件人员上下外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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