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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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