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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
二十八条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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