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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
            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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