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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
             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所、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经指出不改正或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制发统计报表、自行对外发布统计资料,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有上列行为之一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或撤销晋升的职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处。”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应视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
  (一)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10%到3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30%到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0元至3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3500元罚款。
  (四)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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