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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7月3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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