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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7月3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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