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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失效]

  第二十六条 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当保证按时发运。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应当及时向承运单位办理加运手续,承运单位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承运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运邮件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应当及时通知邮电部门,并妥善安排疏运。
  第二十七条 邮电部门对用户的邮件、汇款、储蓄、电话、电报、数据通信等,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安全机关、公务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对用户使用邮电通信进行检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依法监管、查验出入境邮递物品,应当保证运递时限。扣留、没收出入境邮递物品,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电部门和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科学合理地配置频率资源,做好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邮电通信业务代办点和单位、住宅区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传递邮件、电报、并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对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通知邮电部门收回处理。

第四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全省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并实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通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订全省通信行业管理规定;
  (三)执行国家公用通信网的技术体制标准,协调国家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负责专用通信网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审批;
  (四)管理全省通信业务市场,按照权限审批国家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五)负责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并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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