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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关于废止<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4日)废止

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
 (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维护通信市场秩序,保障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通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涉及邮电通信事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不断发展邮电通信事业,提高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并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事务,并根据省邮电管理局授权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邮电通信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和市、县邮电局(以下简称邮电部门)以及其他获准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邮电通信的建设、保护或者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组织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中的邮电局(所)、电信管线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邮电通信建设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国家公用通信网技术进步,合理配置通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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