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碍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公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