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失效]

  1.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置换公司或本市居民(以下简称置换人)使用的,应填写《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持《申请书》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上款所称房屋置换公司是指具有房屋置换经营业务并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2.承租人与置换人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置换合同》(以下简称《置换合同》)。
  3.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1)《申请书》;
  (2)《置换合同》;
  (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4)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承租人应如实申报公房转让使用的成交价格。
  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换购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承租人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费用。
  5.置换人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审核表》、《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
  出租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变更租赁户名的,换发《租用公房凭
证》;保留承租人的,开具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七、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转让使用手续。
  2.转让使用后,承租人换购商品住房的,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并根据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向商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税费。
  承租人换购私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的,可参照上款内容办理。
  八、不可售公有住房互换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均应填写《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互换使用中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以下简称《交换合同》)。
  3.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