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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失效]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对于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对于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房地产买卖过户申请后应调集或查阅1:500地形图、产业件袋和转让件袋等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实地查勘房屋的类型、结构、装修标准、设备、四至。
  房地产买卖双方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算综合税款、契税、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审核表》。
  五、审核批准及缴纳税费
  经审核,凡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起15日内通知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综合税款、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
  凡属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买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通知转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汇集后统一解交市房地局,上交市财政。
  经审核,凡不符合过户审批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卖双方不予过户,办理退件手续。
  六、资料移转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转让过户后,应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审核表》及有关资料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
  七、复议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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