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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
(沪房地交沪房地交[1997]第1172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年12月5日)


  为了搞活本市房地产三级市场,促进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交易,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
  一、订立合同
  房地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可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二、过户申请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已订立的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合法的身份证明;
  4.经填写无误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书;
  5.其他有关的文件。
  房地产买卖双方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其他有关的文件包括当事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若按有关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须提供经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
  三、受理申请
  对于资料齐备、证件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易机构应予受理,并向买卖双方出具收件收据。
  收件收据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开具的表明已受理该房地产买卖过户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受理日期一般为开据收据的当日。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日期。
  四、资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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