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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实行原地有偿安置和异地相结合,以原地有偿安置为主。
  第十三条 居住在亭子间、灶间、阁楼、晒台搭建房的住户、不愿购房的住户,应予以现房异地安置。
  第十四条 异地安置标准参照《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所需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各区的旧区改造用地计划,有区政府负责协调核定。
  第十六条 原地安置的住户原则上实行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实施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原地安置的住户实行有偿安置。每户购买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以成本价购房或参照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购房;超过原建筑面积又在8平方米(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平均购房;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房。
  第十八条 原地安置购房时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由户主按本市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九条 原地安置户按上述标准所构房屋拥有产权,5年后可以上市。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旧住房成套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可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向原地安置居民售房的房价款;
  (二)公房租金中用于房屋大修的部分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区政府所得的部分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启动资金需要贷款的可从出售公房回收资金中提供。具体贷款办法由市房地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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