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5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提高住房成套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旧住房成套改造,是指在保留旧住房原有建筑特色和结构前提下,通过调整布局,改善设施,增加设备,使之独立成套的城市房屋修缮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各类质量较好、城市规划予以保留的旧住房成套改造。
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编制全市旧住房成套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核定专项资金贷款额度,对各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审批、协调,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房地局根据旧住房成套改造年度计划汇总配套计划,送市住宅发展核定后,列入市住宅配套年度计划。市住宅配套年度计划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规划、公用、市政、环卫、邮电、电力等部门,对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八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配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自来水、雨污水、煤气、电力、通讯、环卫等配套项目,已列入有关部门实事工程和更新改造项目计划的旧住宅成套改造地块,按原计划渠道投资,配套费用不计入改造项目成本,扩容费用按实计入改造项目成本。
(二)其它地块因改造而发生的配套管线拆、移、复接和扩容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分摊,计入改造项目成本。
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政府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