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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上海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学校的证明。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上海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负责评审。
  市评审委由若干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组成。其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后,应当提交市评审委评审。
  第十条 (回避制度)
  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市评审委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周期)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3个月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授奖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予;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市评审委授予。
  第十三条 (奖金归属)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本市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人事奖励)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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