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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8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奖励等级)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由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在全国首创或者在本市属先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
  (三)在本市或者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申请程序)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二)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教学成果项目,向其主管的委、办、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主管的委、办、局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八条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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